另一位人物知名度相对较小,一生仅以一本书立足学林。

只有如此,引证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最负盛名者或最受尊敬者的知识才富有意义。另一方面,问题的把握又要求有灵活性和伸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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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它们来说,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归类总是重要的。(10) 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这导致革命对法律体系周期性剧烈冲击{1}。如果我们此时把考察的重心放在体系上,那么就会出现如下的图景:假设有一种极端的情形,即,根本上只有一个体系A,通过这个体系将所有的问题分成可解的和不可解的两组,那么这后一组甚至会被当作纯粹的假问题而弃置一旁,此处,仅仅从另一个体系B所做的反证也是可能的。古代的论题学体现了这种性格,它将法学的论辩活动带入到了更复杂、更可靠、更贴近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的思考结构之中。……通过这样的训练,他们就能在科学研究中发本求真,在实践生活中审慎睿智,在论说言辩方面博大精深,在诗艺绘画上富于想像,在法学上博闻强记。

这些问题的讨论与正确性的要求( claim to correctness) 相关联{15}。相反,法学作为理解的科学或诠释( 解释) 科学,其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质言之,其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Olivia F Robinson,T David Fergus,William M Gordon, Supra note 5,at 70.[125]Norbert Horn, a.a.O.,SS.315,320—334。

See Norbert Horn (Fn.45),S.269.另见舒国滢:波伦亚注释法学派:方法与风格,《法律科学》2013年第3期。罗马法格言和中世纪的法律格言也采用这种双行体形式表达。在评注法学派时期,最早写此类作品的是巴尔多鲁的老师贝尔韦修的雅各布,他曾经写过一部论述形式诉讼的论著《论刑法实务》(De Practica Criminalis)。[14]从这个时期开始,知识的科学性问题(the scientific character of knowledge)逐渐成为所有学问(包括神学、物理学、医学、文法、音乐、天文学、政治学等在内)必须正视的一个中心问题。

尤其是,法学与思考抽象本体(图形、数、关系等)的数学或数学之理想类型(prototy- pus/ideal type)相类似(原因在于,数学代表着能够保证最高程度之确定性的一门科学,它抽离掉了质料、运动等不稳定和偶然的可感因素,而又允许进入那些不变的、但不可否认的实体,这些也是用于法律),法律概念如同仅在想像中存在的点、线一样,尽管在可感知的世界没有广延性(空间),不可以被肉眼看见,但可以被人类理智(心灵)的眼睛(the eyes of the intellect)所知觉。如美国哲学史家梯利(Frank Thilly,1865—1934)所言:在我们所叙述的时期,一个新的世界开始展开于西方基督教界的面前,重新促进了经院哲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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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o Cappelletti,John Henry Merryman,Joseph M. Perillo,Supra note 51,at 23。这后一时期精彩的法学故事,笔者将另文论述。④案例解释(casumque figuro)。法律规定丈夫必须(自己出资)埋葬妻子。

在黄金时代,巴黎大学是经院哲学和欧洲知识生活的绝对中心,有新的雅典之称。[73]Harold Dexter Hazeltine,Supra note 1,at xvii.。阿尔伯特·奥多弗雷德在1265年德纳里斯的奥多弗雷德去世后接任波伦亚教授。[106](5)卡斯特罗的保罗(Paulus de Castro,1360/1362—1441)。

他列举了这样一种情形(即假想/教学案例):假如没有陪嫁物(嫁资),妻子就死亡了。[15]Andrea Padovani,The Metaphysical Thought of Late Medieval Jurisprudence,in Andrea Padovani, Peter G. Stein ed., The Jurists' Philosophy of Law from Rome to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Springer —Verlag,2007,p.57.[16]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推理技术主要体现在他的《工具论》之《论题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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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萨维尼很可能把雅各布·巴尔杜尼与别的叫巴尔杜尼的人(比如,詹姆斯·巴尔杜尼James Balduini)混为一谈了。R. C. Caene- gem,Supra note 47,at 52.)。

Kenneth Pennington,Politics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in Andrea Padovani ,and Peter G. Stein ed., The Jurists' Philosophy of Law from Rome to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Springer — Verlag,2007,p.197。相关的说法参见叶士朋,见前注[51],页139.另见 Mauro Cappelletti, John Henry Merryman, Joseph M. Perillo,Supra note 51,at 23。从方法上看,评注法学派所倚重和采纳的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中所表达的认识论原理和三段论推理技术自从13世纪末以降就在欧洲神学界遭到教会的抨击和抵制。另外,需要指出的是:12世纪之前,欧洲人还不会造纸,其文字大都写在羊皮纸或者骨器、木板上。四、评注法学派的贡献及作品类型如何总体地评价评注法学派的工作及其法学成果?对这个问题,德国科隆大学民法与法哲学教授诺伯特·霍恩(Norbert Horn,1936—)曾于1973年为其博士导师、法律史家赫尔穆特·科英(Helmut Coing,1912—2000)主编的《欧洲近代私法史渊源与文献手册》第1卷中世纪(1100—1500年)[116]写过一篇专论,题目为《评注学派的法学文献与学者法的推广》。①问题集(Quaestio),这是评注法学派从注释法学派承继下来的一种文献形式,[129]其所讨论的对象通常是某个完整的案件或实际的案件,而非抽象的法律问题,但偶尔也会涉及某个抽象问题。

[82]巴尔多鲁的贡献首先表现在方法论方面。1334年,不到20岁获得波伦亚大学法学博士学位(doctor iuris civilis,民法博士)。

故此,如果丈夫在妻子死亡时必须自己出资埋葬她,那么基于当然(更强)理由,丈夫在妻子活着的时候必须自己出资扶养她。[122]See Olivia F Robinson, T David Fergus, William M Gordon, Supra note 5,at 70.[123]Norbert Horn (Fn.45),SS.355—357,363—364.[124]Norbert Horn, a.a.O.,SS.264—366。

[146]当时,教皇约翰二十一世听说异端宗教思想已经在神学学术界中蔓延,于是在1277年1月18号委托主教唐比埃审查到底什么地方、什么人在散布这些错误思想。他是巴尔杜斯在佩鲁贾大学(1379-1390年)的学生,曾在法国的阿维尼翁(Avignon)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前者被称为《学说汇纂旧编》(Digestum vetus,或者Digest am Vetus),后者被称为《学说汇纂新编KDigestum novum)。[153]Theodor Viehweg (Fn.110),SS.78—79.中译见菲韦格,见前注[110],页85—86。Frank Soetermeer, Utrumque ius in peciis,Vittorio Klostermann Verlag,2002,S.93.在阿库修斯之后,波伦亚的老派注释法学家(奥多弗雷德除外)再也写不出大部头的独立的注释类作品,(罗森尼斯的蒂诺、朗彭尼布斯的兰贝提努斯、苏扎拉的圭多等人)只能围绕以前的注释写一些小册子或者一系列针对法律实务的专题论著。See Theodor Vieehweg, Topik und Jurisprudenz,5. Aufl., Verlag C. H. Beck,1974,S.73.中译见(德)特奥多尔·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页78—79)。

参见梯利,见前注[4],页228。See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Fn.55)。

[113]Peter Raisch (Fn.87),S.58.[114]Cf. Theodor Viehvueg (Fn.110),SS.75—76.中译见菲韦格,见前注[110],页81.另见Peter Raisch (Fn.87),S.58,besonders N.94 und N.95.[115]Andrea Errera, Supra note 5,at 147,150.[116]有关赫尔穆特·科英个人的生平及其主编的《欧洲近代私法史渊源与文献手册》之中文评介,参见傅广宇:赫尔穆特·科英与欧洲私法史,《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4期。哀歌是一种诗歌体裁,它产生于古希腊,以两行诗为一组(节),所以又称双行体(distichon)。

[125]这主要是指对原典的文本(特别是法律渊源文本,即波伦亚手抄本中的优士丁尼法,中世纪皇帝的敕令[谕令]、伦巴第法以及采邑[封建]法等等)进行说明和解释的著作类型,它们包括:①讲义(Lectura)。马仁邦,见前注[5],页226-227.[11]《原因之书》是13世纪从阿拉伯地区流传到西方的一本亚里士多德的伪作,原名为《论纯粹善之书》(the Book on the Pure Good),后来译作拉丁文 Liber de Causis(英文 Book of Causes)。

[113]穆法在《论法学研究的方法》这本书中还向读者展示了从《国法大全》中摘引的一系列通用论题(loci communes)。它不应再只建立在一千年以前的法律文本之上,还要将之阐述成一个活的法律体系,即能够适应时代的社会需要的法律。这些法书,或多或少地受到学者法(罗马法)的影响,大多很快获得普遍认可的法源地位,有些法书(如《封建法书》)一开始就获得半官方的性质。[62]与波伦亚注释法学派的问题讨论不同,奥尔良的拉维尼的雅各与贝勒珀克的皮埃尔等人的问题讨论呈现出一种更鲜明的理论趣味和实践指向,强调对法律做更为深入和完全的分析,探寻规范最内在的理由(the innermost ratio)。

亚历山大的学生名叫迈诺的耶逊(Jason de Mayno,英语写作 Jason of Mainus,1435—1519),而耶逊的学生就是16世纪大名鼎鼎的法学家安德雷亚斯·阿尔恰托(Andreas Alciatus,1492—1550)。[105](4)伊莫拉的约翰内斯(Johannes de Imola,约1370-1436)。

13世纪中后期欧洲的法学家同样面临着一个迫切的任务,即考察他们的知识基础。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在欧洲知识界内部的阅读和接受,导致对它所包含的认识论进路的采纳以及知识规则的改变,引起文化上的巨大繁荣,此种现象于1250—1270年间达到高潮,此间也是欧洲(特别是巴黎大学)中世纪经院哲学和神学之黄金时代最为显著的时刻。

[122]他们通过注释(地方)特别法,实际上推动了法学家和其他学者对各自的本国法(尤其是习惯法)的研究。这就是所谓的法则区别说。

文章发布:2025-04-05 08: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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